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作业现场明火作业引发火灾的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当事人张XX经营防水施工作业业务,在未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的情况下承接房顶防水烫顶施工项目,组织多名作业人员开展房顶明火烫顶作业。
作业团队在未办理明火作业审批手续、未落实消防安全防护措施、未开展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情形下,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现场开展防水施工,作业过程中使用液化气喷火枪明火作业,施工过程中相邻建筑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周边多家经营主体财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 X 万余元。
案件案发后,侦查机关对案涉事故开展调查,对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多名涉案人员先后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公诉机关曾经撤回起诉,之后公诉机关再次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多名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出具量刑建议,建议对本案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强小磊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案件全部诉讼程序。
案件焦点
本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激烈,形成多项核心争议焦点:
程序争议:公诉机关再次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是否超过刑事追诉时效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此前撤回起诉,本次起诉所依据的证据属于原有证据重复确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新证据”,起诉程序违法;同时本案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适用五年追诉时效,本案案发距离再次起诉已经超过五年追诉期限,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事故认定证据合法性争议
辩方提出,火灾事故调查主体程序存在瑕疵,消防技术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认定书存在多处程序与实体问题:现场实验并非在火灾原始现场开展,实验环境、器材与案发时不一致;调查过程未充分排除电气故障、人为放火等其他起火可能性;部分关键监控资料未完整入卷;事故调查应当由政府组建联合调查组开展,消防机构单方出具的事故认定不能作为刑事定案依据。
财产损失鉴定证据效力问题
辩方提出,价格认定机构不具备案涉标的鉴证资质;鉴定未开展实物勘验,部分涉案财物已经被被害人自行处置;鉴定大量采信上游加盟企业后台系统数据,该类数据存在失真风险,未核对原始购货凭证、物流单据,损失金额认定依据不足,不能达到刑事诉讼确实充分证明标准。
刑事责任划分问题
涉案建筑本身存在未完成消防备案、违规搭建泡沫彩钢建筑等消防安全隐患;现场建筑消防设施缺失,上述客观因素是否应当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控方坚持,作业人员违规明火作业是火灾发生直接原因,被告人作为经营组织者,未落实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对全部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控方提交火灾事故认定书、价格认定意见、多名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消防复函等全套证据,主张现有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被害人一方也提交相关意见,主张火灾损失客观真实,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受理法院经合议庭开庭审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采纳辩护部分质证意见,对价格认定中不合理的吊牌计价方式予以纠正,按照实际进货成本核算火灾财产损失;同时采纳辩护意见中关于当事人自首的量刑情节,认定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事实,虽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依法适用职业禁止,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职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