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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寿光市张X律师介入,扭转安置房无法交付风险,帮助当事人完整取得协议约定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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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寿光市张X律师介入,扭转安置房无法交付风险,帮助当事人完整取得协议约定安置权益

案例简介

当事人亲属与村委会、镇政府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约定以自有房屋置换安置楼房。协议签署后当事人一方完成腾房、房屋拆除,也领取了部分签约奖励款项。待安置房屋建成后,村委会以案涉被拆迁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为由,拒绝履行置换协议、拒交安置房钥匙,当事人面临拆迁安置权益全XX空的风险。当事人委托张X律师代理本案,通过梳理地籍档案、固定案件证据,驳斥对方权属争议抗辩,最终法院判令村委会继续履行置换协议,交付安置房钥匙。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时,我方当事人亲属已经去世,由全体继承人承接案件权利。村委会核心抗辩为被拆迁房屋属于他人遗产,存在权属纠纷,按照协议第三方纠纷应当由乙方自行处理,据此拒绝交付安置房。 张X律师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1.梳理主体材料,整理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完成继承人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全部手续;

2.调取自然资源部门历史地籍档案资料,固定宅基地历史登记线索,佐证案涉宅基地实际使用、建设情况;

3.针对村委会提交的利害关系人证言、异议申请进行质证,指出利害关系人单方陈述没有客观档案佐证,权属异议方并未提起确权诉讼,不能成为村委会拒履行合同的理由;

4.围绕房屋置换协议效力展开论证,协议系多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我方已完成腾房拆房主要合同义务,安置楼房已经竣工达到交付条件,村委会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置换协议》合法有效,村委会抗辩证据不足,判决村委会限期继续履行房屋置换协议,向我方当事人交付置换房屋钥匙,案件诉讼费用由村委会承担,当事人拆迁安置权益全部得到支持。

办案心得

拆迁安置纠纷中,村委会常以房屋、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作为拒付安置房、补偿款的抗辩理由。但仅有第三方口头异议、利害关系人说明,未经过法院确权诉讼确认权属的,不能直接对抗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协议。 协议签署后被拆迁人已经履行腾房、交房拆房义务,安置房屋建成具备交付条件的,征收安置方应当恪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继承人在被拆迁权利人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拆迁安置对应的合同权利,有权起诉要求相对方履行安置协议。

适用场景

1.签署拆迁 / 房屋置换协议后,拆迁方以房屋权属存在他人争议为由拒绝交付安置房、拒付补偿;

2.原被拆迁权利人去世,继承人需要主张拆迁安置合同权益;

3.已经完成腾房拆房,拆迁安置主体无故违约不履行安置协议。

服务指引

遇到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建议妥善留存拆迁协议、奖励收款凭证、地籍档案、房屋建设相关证据。若安置方以权属争议为由拒绝履约,可委托律师介入,通过证据梳理、诉讼方式主张合同权利,维护自身拆迁安置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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