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何某甲与陈某乙合伙经营水泥净化桶生意。2019年至2022年间,马XX、汤X丁多次向两原告购买净化桶。原告送货后,被告仅支付16万元。经对账,原告主张剩余款项为12.5万元,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货款12.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张韡澄律师作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马XX是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二是结欠货款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
庭审中,马XX辩称未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未签收货物,录音证据不合法且未获其追认,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汤X丁辩称已支付16万元,送货单上部分签字非其本人所签。
张韡澄律师通过提交送货单、转账记录及协商录音等证据,证明汤X丁对部分送货单签字予以认可,且录音中汤X丁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同时,律师指出送货单上存在多名重合签字人员,证明货物实际交付及使用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汤X丁与原告协商购买事宜,应承担付款义务。关于马XX的责任,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虽提及两被告合作,但马XX未参与洽谈,根据合同相对性,马XX不承担责任。关于欠款金额,法院根据送货单签字重合情况确认水泥桶数量为2151只及盖子110只。结合原告主张的单价及运费,总计26.1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6万元,尚余10.1万余元。录音中提及的12.5万元仅为汤X丁附和性应答,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汤X丁支付原告货款10.1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四百余元,汤X丁负担两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