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销售合同》,约定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购买空调设备并由原告负责安装至某基地,合同总价41.4万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变更了交付数量,原告实际交付设备金额9.1万余元,安装费6.3万余元,合计15.4万余元。被告某公司前期已支付10万元,剩余5.4万余元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原告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谭X连带支付剩余款项5.4万余元,并按合同总价30%支付违约金4.6万余元。
【争议焦点】
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律师出庭并提出抗辩:首先,原告安装工程并未完结,空调出风口及面板均未安装,项目未经验收,原告无权主张安装费;其次,案涉合同系典型的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安装费的违约责任,且被告已足额支付设备货款;最后,退一步讲,即便认定原告有权主张,其主张的违约金比例高达81.69%,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以及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是否应当予以调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尚欠款项5.4万余元事实清楚,其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支付欠款有理,予以支持,但原告仍需履行剩余安装义务。关于违约金,因双方对安装费无书面违约约定,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某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谭X作为唯一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谭X支付欠款5.4万余元及调整后的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