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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宇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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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郑宇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保险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与设立目的。通过深入剖析主险与附加险的排他关系、保费对价与风险匹配原则,向法庭清晰论证了附加险的“兜底”属性及叠加赔付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成功扭转一审不利局面,最终实现二审改判,为客户减损10万元,有效维护了保险合同的契约精神与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公司为其包括王XX在内的3074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主险意外身故保额为10万元,附加险包括意外医疗保险、超龄人员保险(保额10万元)及猝死责任保险等。2022年1月,员工王XX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王XX无责任,且其死亡情形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此前,王XX家属已通过另案诉讼从肇事方某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处获得91.5万元赔偿。随后,其法定继承人王XX、符XX、吴XX、吴XX、吴XX向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21万元及逾期利息1.3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主险与附加超龄人员保险可叠加适用,判决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某公司协助理赔。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郑宇律师等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仅承担10万元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王XX是否属于案涉附加超龄人员保险的保障范围,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否承担10万元附加超龄人员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上诉人主张,主险条款约定承保年龄为16至65周岁,附加超龄人员保险条款明确保障对象为“仅年龄超出限制的自然人”。保单特别约定承保年龄为16至70周岁,是对65周岁以上人员的适当扩展,而非与主险叠加适用。被上诉人则辩称,附加险作为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并未明确排除与主险同时适用,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有明确理解,两个险种应叠加赔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合同文义解释出发,附加险保障对象为“仅年龄超出限制的自然人”,即实际年龄超过主险规定上限65周岁的人员。特别约定并未改变该附加险“专为超龄人员提供保障”的核心属性。其次,从设立目的与投保目的看,附加险旨在为超出主险承保年龄的员工提供同等意外保障,并非为适龄员工提供双重赔付。最后,从保费对价与风险匹配原则看,附加险保费为0元,系针对主险无法覆盖的超龄高风险人员设置的兜底保障。若适龄人员可叠加获赔,将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因此,王XX身故时51岁,符合主险承保条件,不属于超龄人员。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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