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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律师代理孙X执行异议之诉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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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国栋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审查标准。针对案外人购房真实性,律师敏锐指出其缺乏资金流水印证,并调取工商档案揭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利害关系,有力驳斥了对方的虚假陈述。同时,律师准确界定前序执行裁定的形式审查性质,打破其既判力误导,成功促使二审法院提高证明标准,最终实现改判胜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孙X与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公司偿付孙X劳务费10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某公司未履行义务,孙X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的某小区房产。随后,案外人陈X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孙X不服该裁定,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X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判决驳回孙X的诉讼请求。孙X遂委托张国栋律师等人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案外人陈X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具体而言,需审查陈X的购房行为是否同时满足在法院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不动产、支付全部价款以及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这四个法定要件。孙X主张陈X与某公司存在密切利害关系,购房款支付缺乏流水印证,且长期未实际居住,系恶意串通逃避执行;陈X则辩称其已付清全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系开发商原因,且前序执行裁定已确认其权利。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对案外人是否支付购房款应采用更高的证明标准。陈X主张以现金支付13万余元购房款,但未能提供银行流水及资金来源证据,亦无某公司会计账册印证,不足以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实际支付全部价款。此外,陈X提供的证据显示案涉房屋在首次查封前近15年期间未实际使用,明显不符合常理,无法认定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前序执行裁定仅为形式审查,不能限制本案的实体审理。据此,二审法院认定陈X不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准许对案涉房产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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