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月20日,张XX驾驶某AXXXXX号牌电动自行车与刘X驾驶的某EXXXXX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受伤及两车受损等交通事故。经某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张XX负主要责任,刘X负次要责任。刘X的某EXXXXX号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因事故产生维修费1.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已向刘X理赔完毕。随后,刘X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张XX支付其代赔的车辆维修费等共计1万余元。张XX委托尤某及张国栋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能否向非机动车驾驶人张XX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原告认为,张XX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已按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刘X赔付了车辆维修费,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张XX追偿。
被告张XX及其代理人辩称:第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非机动车并非赔偿义务人,不应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第二,机动车车主刘X对非机动车方不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向非机动车方追偿财产损失;第三,原告诉请金额过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主体仅限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被侵权人,即非机动车方。赔偿范围仅限于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包括作为侵权人的机动车方的损失。因机动车车主不具有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车辆损失赔偿的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缺乏前提条件和基础。故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余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