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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律师代理张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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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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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国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保险公司提起的代位求偿诉讼,张律师精准捕捉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单向性”这一核心法律逻辑。在庭审中,张律师协助主代理人清晰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适用边界,有力论证了非机动车方不对机动车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从根本上切断了原告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来源。其出色的庭审表现与严密的抗辩策略,成功说服法官采纳我方观点,最终实现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胜诉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1月20日,张XX驾驶某AXXXXX号牌电动自行车与刘X驾驶的某EXXXXX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受伤及两车受损等交通事故。经某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张XX负主要责任,刘X负次要责任。刘X的某EXXXXX号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因事故产生维修费1.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已向刘X理赔完毕。随后,刘X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安阳市分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张XX支付其代赔的车辆维修费等共计1万余元。张XX委托尤某及张国栋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能否向非机动车驾驶人张XX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原告认为,张XX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已按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刘X赔付了车辆维修费,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张XX追偿。

被告张XX及其代理人辩称:第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非机动车并非赔偿义务人,不应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第二,机动车车主刘X对非机动车方不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向非机动车方追偿财产损失;第三,原告诉请金额过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主体仅限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被侵权人,即非机动车方。赔偿范围仅限于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包括作为侵权人的机动车方的损失。因机动车车主不具有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车辆损失赔偿的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缺乏前提条件和基础。故法院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余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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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律师,男,1993年出生,现为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律师于202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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