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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律师代理樊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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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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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国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细致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对转院必要性及外购药合理性的质疑,张律师精准梳理了多家医院的病历与医嘱,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治疗的连续性与必要性。在误工费举证不足的情况下,张律师及时调整策略,主张参照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获得法院支持。其专业的庭审表现与灵活的诉讼策略,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5月17日9时许,陈X驾驶电动四轮车沿某市某区某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樊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樊X受伤、车辆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陈X负主要责任,樊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樊X经救护车送至某医院救治,实际住院12天,诊断为右侧肩关节盂撕脱骨折、左肩关节损伤等。因右下肢近端肌力下降未完全改善,樊X又前往另一某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诊断为肢体无力、肩胛骨骨折等,共支付医疗费1.5万余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樊X委托张国栋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万余元。张国栋律师协助樊X全面收集并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多份病历及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及车辆维修清单等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责任划分与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性上。陈X辩称樊X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同时认为樊X受伤轻微,多次转院治疗不合理,部分医疗费系治疗其他疾病,外购药无医嘱;此外,陈X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计算期限过长,且车辆损失未经鉴定,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陈X未提交证据证明樊X存在重大过错,故确认陈X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各项损失,法院结合病历、医嘱及相关评定规范,认定樊X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营养期各为45日。对于医疗费,法院认定外购药系医嘱要求服用,予以支持;误工费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交通费及车辆损失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最终,法院确认樊X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2万余元,判决陈X按70%比例赔偿樊X共计2.2万余元,驳回樊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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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栋律师,男,1993年出生,现为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律师于202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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