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国栋律师代理吕X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赔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张国栋律师 在线
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张国栋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张律师全面收集了医疗票据、外购药医嘱、村委会证明及户口本等证据,成功说服法院支持了外购人血白蛋白费用及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针对原告未提交收入证明的劣势,张律师巧妙利用户口本记载的服务处所信息,争取到了合理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最后,在庭审中,张律师精准反驳了保险公司关于间接损失免赔的抗辩,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了核心诉求,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9月5日7时许,吕X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某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大道与某路交叉口西约200米处变更车道时,与孙XX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吕X甲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吕X甲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双侧肋骨骨折、左肺液气胸、肺挫伤、腰椎骨折等,实际住院22天,并进行了左侧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某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吕X甲负主要责任,孙XX负次要责任。经某鉴定所鉴定,吕X甲构成九级伤残。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刘XX,该车在某保险公司黑河市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维护合法权益,吕X甲委托张国栋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吕X甲各项损失的具体认定,特别是外购药费用的合理性、误工费计算标准(吕X甲未提交事发前收入证明,但户口本载明服务处所为某公司)、护理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其次,关于某保险公司黑河市XX公司的赔偿责任,其主张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医疗费,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标准及鉴定费、诉讼费承担提出异议;最后,关于车辆所有人刘XX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侵权人孙XX的责任承担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清楚准确,予以确认。对于吕X甲的合理损失,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5.3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千余元、营养费1千元、护理费5千余元、误工费1.6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7.5万余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3万余元)等,各项损失共计27.4万余元。法院认定,上述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黑河市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余元;不足部分7.5万余元,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40%责任比例赔偿3万余元,合计赔付21万余元。因吕X甲主张刘XX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黑河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吕X甲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驳回吕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张国栋律师
张国栋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国栋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张国栋律师
14105202****1477 执业认证
  • 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方明珠三区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
张国栋律师,男,1993年出生,现为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律师于2020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156 0372 042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