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9月5日7时许,吕X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某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大道与某路交叉口西约200米处变更车道时,与孙XX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吕X甲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吕X甲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双侧肋骨骨折、左肺液气胸、肺挫伤、腰椎骨折等,实际住院22天,并进行了左侧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某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吕X甲负主要责任,孙XX负次要责任。经某鉴定所鉴定,吕X甲构成九级伤残。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刘XX,该车在某保险公司黑河市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为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维护合法权益,吕X甲委托张国栋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吕X甲各项损失的具体认定,特别是外购药费用的合理性、误工费计算标准(吕X甲未提交事发前收入证明,但户口本载明服务处所为某公司)、护理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其次,关于某保险公司黑河市XX公司的赔偿责任,其主张扣除已垫付的1.8万元医疗费,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标准及鉴定费、诉讼费承担提出异议;最后,关于车辆所有人刘XX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侵权人孙XX的责任承担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清楚准确,予以确认。对于吕X甲的合理损失,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5.3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千余元、营养费1千元、护理费5千余元、误工费1.6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7.5万余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3万余元)等,各项损失共计27.4万余元。法院认定,上述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黑河市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余元;不足部分7.5万余元,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40%责任比例赔偿3万余元,合计赔付21万余元。因吕X甲主张刘XX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黑河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吕X甲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驳回吕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