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唐新律师; 被告:辰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马XX律师; 第三人:四川XX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律师。
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原告转让项目公司 49% 股权,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另附条件约定 3000 万元加付股权转让款。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尚欠 2190 万元股权转让款未付,并且拒绝支付 3000 万元加付股权转让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两笔款项、逾期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本案此前一审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发回重审,法院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被告以土地增值税、抽逃出资、土地项目承诺未完成等事由行使抗辩,拒绝付款。
办案经过
案件发回重审后,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唐新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收集整理股权转让全套协议、工商登记、往来函件、税务凭证、交易流水等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多项拒付抗辩逐一质证反驳,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发表代理意见。法庭组织完整举证质证,围绕三项核心争议焦点开展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主要合同义务;土地增值税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已足额缴纳;抽逃出资事项被告可另案处理;土地项目相关约定不能对抗本案股权转让付款义务;补充协议约定的 3000 万元加付股权转让款付款条件已成就。因土地增值税系诉讼中才完成缴纳,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判决内容
- 辰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昊缘某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2190 万元;
- 辰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昊缘某某公司支付加付股权转让款 3000 万元;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担。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