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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娟芝律师代理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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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高娟芝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及高额贷款利息的诉求,高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协助制定“效力补正+违约抗辩”的诉讼策略。一方面,准确指出起诉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引导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缔约过失责任风险;另一方面,紧扣合同条款,成功抗辩利息计算标准,将原告主张的贷款利息降至存款利息,大幅降低了某公司的赔偿成本。同时,高律师在诉讼时效和事实认定上积极举证质证,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雷X诉称,2008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家和小区内部购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号楼某号某室房屋,建筑面积98.93平方米,单价为三千余元每平方米,总价29万余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全额支付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能交付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在房屋尚未建成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购房协议,属于违规商品房预售行为,该协议应属无效。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29万余元及利息(以29万余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至2019年5月8日利息总计19万余元)。

 

被告某公司答辩称:首先,原告诉请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次,公司并未签订购房合同原件,也未收到原告缴纳的购房款,不存在返还本息的事实基础;最后,即便原告确有证据证明交纳了购房款,根据购房协议约定,若公司逾期三个月未交房,原告仅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同期存款利息,而非贷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08年7月24日签订涉案协议,约定房屋总价29万余元,被告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交房,若逾期三个月未交房,原告有权要求全额退回房款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原告当日交纳房款,被告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据。涉案项目于2014年5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庭审中查明,因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吴X变更为容某,后又变更为高某,股东多次变更导致购房协议所载房号与实际房号不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且现已无房可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涉案《家和小区内部购房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原告主张因签订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无效,被告则对合同原件及收款事实提出异议。

第二,原告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被告主张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已过时效。

第三,若合同解除,被告应返还的购房款利息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原告主张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且被告已实际收受房款。虽然签订合同时该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在起诉前已取得该证,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诉讼时效,两位证人出庭证明原告近几年一直找被告交涉房屋事宜,故对被告关于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因协议明确约定逾期交房退款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故应依约按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一、确认原告雷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家和小区内部购房协议书》有效,并予以解除;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雷X购房款29万余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自2008年7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雷X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八千余元减半收取四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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