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原告某阀门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就三个镇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原告依约完成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项目已投入正常使用逾三年。然而,被告在支付390万元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余款42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辩称已超付设备款,且原告存在逾期交货等违约行为,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超付款23万余元、支付违约金404万余元并履行培训义务。本案曾经历一审及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法院委托某评估事务所对案涉设备价值进行评估,确认三个污水处理厂设备总价值为81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案由界定,即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二是合同效力,即双方分别持有的有价款与无价款两份设备采购安装合同,何者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欠款事实,即被告是否欠付原告设备款及具体数额;四是违约责任,即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被告反诉主张的违约金、超付款项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实质为设备采购,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有价款合同具备标的物、价款等必要要素,合法有效;被告提供的无价款合同系融资备案所用,不具法律效力。经评估,案涉设备总价值813万余元,扣除被告已付390万元,尚欠423万余元。关于违约金,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定金违约在先,且原告亦存在逾期安装调试情形,双方均有违约,故对双方关于违约金的诉求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某阀门公司设备款42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