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缓刑考验期满后再涉罪不起诉案——专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有效辩护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赵飞全律师 在线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X,北京市区居民,曾因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届满后,刘X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刘X在缓刑期满后再次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刘X的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提供辩护

二、辩护过程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刘X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确实实施了新的涉罪行为,以及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刘X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论证:

第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X实施涉案指控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缺乏直接指向刘X实施传播行为的客观证据

第二,刘X的涉案行为不符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X具有牟利目的,也无法证明其实际传播了淫秽物品

第三,本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刘X的行为不符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刘X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曾有同类犯罪前科且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涉同类罪名,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倾向于提起公诉。但本案中,专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说明,即使当事人曾有同类犯罪前科,只要新涉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然可以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北京地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属于刑事处罚,不会留犯罪案底,仅会留存不起诉记录,不影响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


  • 被告
  • 不起诉决定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赵飞全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赵飞全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赵飞全律师
11101202****3254 执业认证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刑事辩护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
赵飞全律师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主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刑民/刑商交叉案件、经济犯罪、职...
  • 186 0109 1945
  • 1860109194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