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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甫律师以“行政调处证明≠专业鉴定+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医疗责任比例精准抗辩”三维策略,成功区分行政认定与民事赔偿比例,推动法院酌定责任比例,将赔付金额从86,000元降至25,800元,减损约70%,显著实现上诉价值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某镇卫生院在某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每名患者责任限额300.0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间内,该卫生院先后发生两起患者就诊后死亡事件。患者家属对卫生院的诊疗服务提出质疑并报警,后在当地卫生健康局组织下进行协商,家属均表示不愿意做尸检、不愿意走司法途径。卫生院分别与两名患者家属签订《补偿协议书》,共计支付补偿款86.000元。当地卫生健康局对两起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后,分别出具《医疗纠纷调处证明》,认定卫生院负有一定责任。卫生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由拒绝赔付。卫生院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86.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

行政调处证明能否替代医疗损害鉴定作为认定医疗过错的依据: 保险公司主张“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核心前提是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而该专业事实的认定必须依赖于权威的鉴定意见,行政调处证明不能替代专业鉴定。卫生院则主张卫健委作为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处证明系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事实认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二审法院认定调处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但行政认定本身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比例。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保险公司主张卫生院作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的一方,未能完成其法定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卫生院主张其已提交调处证明、病历材料、补偿协议等证据,已完成举证义务。二审法院结合双方均不申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事实,综合考量全案证据酌定责任比例。

医疗责任险中“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未经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医疗机构过错比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以及应当按什么比例承担。

案件重要突破点:

行政调处证明证据效力的成功突破: 二审法院认定宾川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调处证明系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事实认定,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证据使用。这一认定成功突破了保险公司“行政调处证明不能作为认定医疗过错依据”的抗辩,为案件进入实体审理打开了通道。

责任比例的合理调整——从全额赔付到30%比例的改判: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86.000元,二审法院综合考量调处证明、病历材料、损害后果等全案事实,酌定卫生院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将赔付金额从86.000元调整至25.800元,大幅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

医疗责任险中“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认定规则的厘清: 二审法院明确了行政调处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比例,在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综合全案事实酌定责任比例。这一裁判规则为同类医疗责任保险纠纷中责任比例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标准。

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界定: 二审法院在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未简单以“举证不能”驳回原告诉请,而是综合全案证据酌定责任比例,体现了法院在医疗责任保险纠纷中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把握。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李开甫律师——保险公司代理人):

李开甫律师为保险公司确立了“行政调处证明不能替代专业鉴定+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医疗责任比例精准抗辩”的三维上诉策略。在事实层面,精准指出卫生院提交的卫健委调处证明仅能证明“负有一定责任”,但无法证明具体的过错比例和因果关系程度,无法满足医疗责任险理赔的证明标准;在法律适用层面,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行政调处证明的事实认定与民事侵权责任比例作出区分,行政认定本身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在证据层面,利用双方均不申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事实,推动法院综合全案证据酌定责任比例,将赔付金额从一审的86.000元大幅降至25.800元,实现了上诉减损约70%的显著效果。

案件结果: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调处证明系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事实认定,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证据,但行政认定本身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比例。在双方均不申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情况下,综合考量调处证明、病历材料、损害后果等全案事实,酌定卫生院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理赔款25.800元。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医疗责任保险中行政调处证明的证据效力认定规则: 本案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医疗纠纷调处证明,系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事实认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但该行政认定本身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比例,不能直接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依据,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酌定责任比例。

医疗责任险“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 本案确立了在医疗责任保险纠纷中,被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应当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承担举证责任。但双方均不申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法院可综合全案证据(包括行政调处证明、病历材料、损害后果等)酌定责任比例,不能简单以“举证不能”驳回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中“不做尸检、不走司法途径”情况下的责任认定路径: 本案为医疗纠纷中患者家属拒绝尸检、拒绝司法途径情况下的责任认定提供了裁判思路——在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关联的情况下,可通过综合全案证据酌定责任比例的方式实现公平裁判。

医疗责任保险纠纷二审大幅改判的实践范例: 本案二审将赔付金额从86.000元改判为25.800元,减幅约70%,充分体现了二审上诉策略在保险纠纷案件中的关键价值——通过精准定位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上的问题,推动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大幅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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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李开甫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现任盈科昆明律所党委宣传委员、监事会副主任、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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