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批发部系从事新鲜蔬菜批发、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某。被告李某甲因自身经营所需,多次向原告采购蔬菜货物,双方由此建立起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已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完毕全部供货义务,但被告并未及时结清相应货款。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经营者刘某代表原告通过个人微信与被告进行买卖信息的沟通与确认。2025年10月31日,刘某将欠款金额分别为1.8万余元、1.1万余元的记账小程序链接发送给被告,并于后续陆续进行催款。被告收悉后回复“月底一起就给完了”的消息,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付款。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要,共计2.9万余元货款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崔某及李泽宇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某甲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具体金额。原告主张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已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记账小程序链接确认了欠款金额,被告对此曾予以明确认可并承诺付款。被告李某甲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书面反驳证据或抗辩理由。因此,法院需依法审查原告提交的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生效情况,以及被告欠付货款的具体事实与金额,从而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9万余元的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缺席判决: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欠付原告某批发部的货款2.9万余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