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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俊律师代理某公司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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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秦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股权未过户”为由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困境,秦律师精准适用《民法典》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力论证了被告因自身欠税导致条件不成就属于“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条件已成就。这一核心代理意见被法院全盘采纳,成功打破了被告的违约借口。同时,秦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夯实了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某公司、陶某乙、陶某丙合同纠纷一案。此前,李某甲诉某公司纠纷案经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21万元及逾期利息。因某公司未履行,李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李某甲将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转让给陶某丙;某公司承诺在股权变更登记后两个月内即2025年9月20日前支付93万元(含全部执行案款);陶某乙、陶某丙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签订后,李某甲积极履行配合义务,但因某公司自身存在欠税情形,导致股权变更登记客观上无法即时办理。截至起诉之日,某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亦未积极解决欠税问题,两名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李某甲遂委托秦俊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93万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股权未过户是否阻却付款条件的成就,以及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某公司及陶某乙辩称,因公司欠税130万元导致股权无法过户,付款条件未成就,仅同意分期偿还原21万元欠款。陶某丙则辩称,因股权未过户至其名下,故拒绝承担93万元的付款及担保责任。对此,秦俊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股权无法过户的根本原因在于某公司自身欠税,属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同时,《和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担保人理应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因自身欠缴税费导致股权变更手续无法完成,系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依法视为条件已成就。法院支持原告要求某公司给付93万元的请求,并综合考量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按月利率0.6%计算。同时认定陶某乙、陶某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判决:某公司给付李某甲93万元及逾期利息;陶某乙、陶某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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