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某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秦俊律师与张某乙作为程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
原告诉称,2016年程某甲在张某甲承包的位于某市某镇某村的工地提供劳务,从事水沟修建。劳务结束后双方结算,张某甲确认拖欠劳务工资八千余元。2017年1月26日,张某甲出具《欠条》载明欠款八千余元及手机号1XXXXXXXXXX,并约定清明节还款。因张某甲多次推脱未付,程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八千余元及逾期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某甲在张某甲处提供劳务,张某甲出具了《欠条》。针对欠条上有两个“张某甲”签名的情况,原告解释称被告不识字,一处由朋友代写,一处由被告本人书写。法院结合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欠条原件等证据,对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及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是否准确;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第一个焦点,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提供的《欠条》明确载明了欠款金额及事由,且被告未到庭反驳,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被告应按欠条载明金额支付报酬。针对第二个焦点,欠条中明确约定了“清明节还”的履行期限,被告逾期未付,原告主张自2017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某甲劳务报酬八千余元,并以尚欠劳务报酬为基数,按年利率3%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若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公告费四百元,均由被告张某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