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XX)皖02XX初XX号】,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原、被告系长期内容制作服务合作关系。2023年,双方签订《数字内容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视频剪辑、动画制作、长图设计等数字内容服务。合同初始期限自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届满后若无书面异议则自动续期两年。付款方式约定为原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逾期按日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了验收规则及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并约定了管辖法院。
合同签订后,双方持续合作至2026年,合同处于合法有效续期状态。原告严格按被告需求完成所有内容制作项目,成果均经被告验收通过。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拖欠6个项目的服务费用合计6.45万元。原告已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但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对接人孙X催讨,孙X对欠款事实明确认可,但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原告遂委托秦俊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双方签订的《数字内容服务合同》在初始期限届满后是否合法有效续期,原告提供的服务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及付款条件;二是被告拖欠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上述事实基本无异议,被告对拖欠6.45万元服务费及原告已开具发票的事实予以认可,主要分歧在于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于2026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制作服务费用6.45万元、律师费两千元,合计6.65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无其他争议。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七百余元,由被告负担,于2026年10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