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X,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多年。2024年至2025年间,林X通过微信向商业伙伴、亲友借款300余万元,约定年化收益8%-12%,涉及约40人。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还款,部分出借人报案。公安机关以林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关键问题:第一,林X的借款对象均为特定关系人,不具备“社会性”特征;第二,林X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公开宣传,不符合“公开性”要件;第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X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辩护词(摘要)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定罪,不能仅凭存在付息借款行为直接推定构成非吸。法官应当结合宣传记录、投资人身份、资金流向等综合评判。本案中,林X的借款对象均为商业伙伴和亲友,属于特定对象范围;林X未进行任何公开宣传,系通过微信一对一沟通;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民间借贷经营活动,并非以非法集资为目的。因此,林X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林X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紧扣非法集资“四性”要件进行精准辩护的典型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四性”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定罪,不能仅凭存在付息借款行为直接推定构成非吸。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款对象特定、无公开宣传、资金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将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刑事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