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介入,陈俊峰律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以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责任
一、案件简介
本案由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XX分局经侦大队侦办,系涉XX区XX项目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当事人王XX(化名),男,19XX年出生,大学文化,原系XXXX公司员工。侦查机关初步认定:20XX年X月至X月间,王XX受公司老板指示,先后两次代表XXXX公司参与XX区相关项目投标活动,其中20XX年X月参与的XX区XX项目金额达XXXX余万元,王XX作为XXXX公司员工参与了所代表公司标书技术内容的修改。
20XX年X月X日,王XX接到前公司老板电话,得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其配合调查XX项目。王XX随即咨询陈俊峰律师,陈俊峰律师第一时间向王XX详细分析法律风险,建议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争取自首及从宽认定。王XX接受陈俊峰律师建议后,当日主动驾车前往泰州市公安局XX分局配合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参与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于当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于侦查阶段正式接受委托,全面介入本案。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王XX委托后,陈俊峰律师迅速开展工作,直面当事人受老板指示参与串通投标、涉案项目金额高达几千万等不利情节,坚持罪轻辩护方向,围绕从宽情节与侦查机关沟通开展精细辩护:
1.侦查阶段火速介入,指导当事人主动归案争取自首
辩护人接受委托时,王XX尚未到案,仅接到前老板转达的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通知。辩护人敏锐意识到,此时是争取“自动投案”认定的关键窗口期,遂第一时间向王XX释明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其: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只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辩护人同时指导王XX整理并保存其在公司期间仅领取正常工资、未收取任何额外利益、未参与核心决策等相关证据材料,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基础。王XX听从律师建议后,当日主动驾车前往XX分局配合调查,并在首次讯问中如实供述了全部参与事实,为后续认定自首及取保候审奠定了坚实基础。
2.会见后全面分析法律风险,规劝当事人认罪认罚
王XX到案并被取保候审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进行详细沟通。辩护人向王XX客观分析了本案的法律风险:涉案项目金额几千万元,已达到串通投标罪“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但王XX系受老板指示参与、未进入核心决策圈、未获得任何额外利益,具有认定为从犯的充分空间。同时,辩护人明确告知王XX: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行为已具备自首认定的基础,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较大争取从宽处理的余地。王XX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并在后续讯问中稳定供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以自首、从犯地位为双重切入点,与办案机关多轮积极沟通
辩护人敏锐地抓住王XX在本案中的自首情节和从犯地位,多次与办案机关进行深入沟通。辩护人提出:
王XX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XX系受老板指示参与,并非犯意发起者与串标主导者,仅提供辅助配合,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王XX仅领取正常工资,未从串标项目中获得任何提成、奖金或好处费,无任何非法获利;
王XX未参与任何串标策划、报价制定、利益分配,未进入核心决策圈,老板私下讨论串标、报价、对接甲方的所有会议和饭局其均未参加;
结合王XX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经过多轮沟通,办案机关充分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侦查机关综合全案事实,认定王XX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认罪态度好、无非法获利,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决定对王XX不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全流程跟进,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从侦查阶段介入至案件终结,辩护人全程跟进,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机关沟通,确保王XX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等从宽情节被全面呈现并得到司法认定。辩护人还就串通投标罪的从犯认定标准、犯罪情节轻微的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三、案件结果
经辩护人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和有效辩护,泰州市公安局XX分局经综合审查全案事实与证据,认定王XX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作用较小、无非法获利、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王XX免于刑事处罚,无刑事前科记录。
本案中,王XX原可能面临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追诉(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辩护人侦查阶段介入后,通过指导当事人主动到案、规劝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精准论证自首与从犯地位及犯罪情节轻微,并与办案机关多轮积极沟通,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免于刑事责任。王XX及其家属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四、律师价值体现
本案王XX系受老板指示参与串通投标的普通员工,涉案项目金额几千万元,已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辩护人在当事人尚未到案、仅接到电话传唤通知的关键窗口期即接受委托并火速介入,通过一系列精准、务实的辩护工作,成功帮助当事人免于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
1.把握关键窗口期,指导主动归案争取自首:辩护人接受委托时,王XX尚未到案,仅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通知。辩护人敏锐抓住这一自首认定的黄金窗口期,第一时间指导王X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并为后续取保候审及免刑处理奠定了决定性基础。如无律师及时指导,王XX可能错失自首认定的机会,案件走向将完全不同。
2.提前介入,把控案件走向:辩护人在当事人尚未到案即介入,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为后续辩护工作赢得绝对主动。如等到到案后再委托律师,自首情节将无法补救。
3.有效规劝,引导当事人争取从宽:辩护人耐心向王XX释明法律后果,规劝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王XX听从建议后积极配合,为后续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奠定了坚实基础。
4.精准论证自首与从犯双重情节,撬动案件定性:辩护人敏锐地抓住王XX主动到案、受老板指示、仅负责辅助工作、未进入核心决策圈、未获额外利益等关键事实,精准论证其自首情节与从犯地位,成功说服办案机关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5.全流程尽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从王XX到案前即提供指导,到案件终结,辩护人全程跟进,确保王XX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等从宽情节被全面呈现并得到司法认定。
6.超越当事人预期,实现良好辩护效果:王XX及其家属原本对案件结果存在较大担忧,最终获得免于刑事责任的理想结果,远超预期。家属对辩护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和满意。
7.诚实评价法律风险,建立信任关系: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即客观告知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规定及自首、从犯认定的法律标准,未作过度承诺,但鼓励当事人主动到案、积极配合、认罪认罚。这种诚实、专业的沟通方式赢得了王XX的充分信任,促使其果断接受建议主动归案并积极配合,最终取得良好效果。
本案充分证明:在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中,辩护人越早介入——甚至在当事人尚未到案时即介入——越能抓住自首等关键从宽情节的认定窗口期,越能精准论证从犯地位和犯罪情节轻微等关键情节,越能引导当事人作出实质性的认罪和配合行为,就越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案件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