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一审判决书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
二、案件背景
王X明知资金属于犯罪所得,仍向他人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并且按照上线指示取现、转移涉案赃款。经查,其名下多张银行卡接收 8 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合计 12.6 万余元,全部被取现转移,公诉机关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情节严重,法定量刑区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怀斌律师担任王X一审辩护人。律师围绕当事人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审理阶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开展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核心案件争议
1. 提供多张银行卡并协助取现转移资金,是否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情节严重”;
2. 在上下游犯罪链条中,受上线指使执行转账取现,能否认定为从犯实现降档减轻处罚;
3. 涉案金额大的前提下,退缴违法所得、坦白认罪认罚对量刑的从宽幅度;
4. 如何区分上游组织者与下游卡主、取现人员的地位作用。
三、案件审理结果
1. 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刑期自 2024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3 日止)
2. 王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 5 张银行卡予以没收。
四、范怀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梳理全案资金链条,论证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
核对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王X仅受上线人员指使,提供银行卡并执行取现转移操作,不参与上游犯罪策划、不掌控赃款分配,在整个犯罪链条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争取认定从犯,获得减轻处罚法律基础。
2. 固定坦白法定从轻情节
确认王X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出借银行卡、取现转移资金全部犯罪事实,完整交代资金流转过程,落实坦白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3. 推动当事人审理阶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律师沟通督促王X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 12000 元,以实际悔罪表现,争取法庭酌情从轻处理。
4. 落实认罪认罚制度,开展量刑沟通
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认罪认罚框架下和公诉机关沟通,将从犯、坦白、退缴违法所得全部情节纳入量刑考量。
5. 庭审聚焦量刑辩护,实现降档减轻处罚
对案件定性无异议,重点围绕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发表辩护意见,虽案件属于情节严重,但凭借从犯减轻处罚规则,将量刑降至三年以下区间,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提供本人多张银行卡,协助取现转移赃款,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涉案金额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希望降档减轻处罚;
3. 受上游人员指使参与资金转移,并未主导犯罪,争取认定从犯;
4. 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需要综合争取从轻处理;
5. 区分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取现转移类下游赃物犯罪辩护。
六、法律服务指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刑事案件可委托律师辩护。针对银行卡过账、取现转移赃款类案件,律师梳理上下游犯罪分工,辨析当事人地位,争取认定从犯;充分运用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即便案件达到情节严重,也可争取减轻降档量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