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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经营纠纷引发肢体冲突故意伤害案,自首赔偿后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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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宏律师 在线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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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经营纠纷引发肢体冲突故意伤害案,自首赔偿后争取缓刑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C】经营个体商铺,因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检查一事,怀疑系隔壁同业商户进行举报,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检查结束离开现场之后,【被告人C】与隔壁商户经营者【被害人D】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冲突进一步升级发展为互相扭打。扭打过程之中,【被告人C】挥拳殴打【被害人D】,造成【被害人D】面部骨骼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达到故意伤害罪刑事追诉标准。冲突发生之后,【被告人C】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冲突发生全过程,承认自己殴打被害人的客观行为。

陈政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C】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陈政宏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C】,梳理纠纷起因、冲突完整经过,核对自首到案细节。同时,陈政宏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开展民事调解协商工作,在律师的沟通协调之下,【被告人C】与【被害人D】达成完整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赔偿款项全部履行完毕,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进入审判阶段,陈政宏律师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对被害人陈述、多名在场证人证言、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等证据逐一梳理核对。结合卷宗事实,陈政宏律师确定辩护思路:本案伤害行为客观存在,定罪无实质争议,重点围绕自首、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纠纷系民间经营矛盾激化引发、初犯偶犯等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开庭审理过程中,陈政宏律师当庭发表辩护意见,向法庭说明案件事发起因属于商户之间的民间经营纠纷,并非蓄意伤害;同时重点阐述当事人具备自首、足额赔偿、矛盾已经调解化解等多项从宽情节,论证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有社会危险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采纳陈政宏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C】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二级;结合自首、民事赔偿调解完毕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C】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当事人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不必执行监禁刑罚。

二、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民间商事经营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现实生活中,邻里商户之间口角冲突升级,很容易演变为刑事犯罪。这类案件的辩护关键点,除了审查伤情鉴定、殴打行为的证据之外,民事赔偿调解往往是影响最终量刑走向的核心要素。当事人已经主动投案,成立自首,再叠加足额赔偿、被害人矛盾化解,是争取缓刑的重要条件。本案中,冲突事出有因,并非预谋暴力犯罪,主观恶性相比蓄意伤人案件更小,该部分事实也应当在辩护意见中充分呈现。需要注意,即便具备自首、赔偿谅解,若伤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也不一定能够获得缓刑;律师应当结合个案全部事实综合判断。本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观点,当事人获得缓刑,实现法律层面宽缓处理,也实现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实质化解。

三、律师价值

陈政宏律师办理本案,兼顾刑事辩护与民事矛盾化解双重维度。一方面,做好传统刑事辩护工作,通过会见、阅卷,固定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对全案证据进行核查,为庭审辩护夯实基础;另一方面,陈政宏律师积极推动双方开展民事调解协商,促成完整赔偿协议落地履行,把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实质性化解,为争取缓刑奠定关键事实基础。庭审当中,陈政宏律师完整向法庭还原纠纷的前因后果,区分预谋暴力犯罪和民间纠纷激化型犯罪的主观恶性差异,结合全部从宽情节,请求法庭宽缓处理,辩护意见得到人民法院采纳,帮助当事人获得缓刑,避免牢狱之灾。本案体现陈政宏律师处理民间纠纷衍生人身伤害刑事案件的综合实务能力,不只着眼于法庭辩护,同时重视案结事了,全方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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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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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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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务为合伙人、副主任,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国家高级秘书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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