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 被告:某某 原告代理人:付明国律师 被告代理人:某某
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仅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尚有部分婚内购置资产未予以分割。离婚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对遗漏财产进行分割,被告主张案涉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拒绝进行分配。双方沟通协商多次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原告委托付明国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案涉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经过
当事人找到付明国律师时,离婚协议并未对案涉财产作出约定,相关资产存在资金来源混杂的情况,部分资金流水调取难度较大,被告坚持案涉财产为个人所有,案件存在不小的诉讼阻力。接受委托之后,付明国律师仔细研读离婚协议书,逐项梳理案涉财产购置时间、资金流转脉络,指导当事人整理保存下来的转账记录、资产购买凭证,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银行流水,查清财产出资来源。律师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边界,检索同类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裁判案例,梳理完整的诉讼思路与庭审应对方案。立案之后,按期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积极和承办法官沟通案件争议焦点。开庭审理阶段,付明国律师围绕财产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婚内共同出资事实展开法庭调查,针对被告属于个人财产的抗辩观点逐一进行辩驳,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代理词,进一步强化我方观点,帮助法庭厘清案涉财产的性质,全力维护当事人离婚后的财产权益。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依法认定案涉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驳回当事人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照财产分割结果由双方分担。
判决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财产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没有明确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未处理该部分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有权起诉请求分割。被告主张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以及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