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 被告:某某 原告代理人:付明国律师 被告代理人:某某
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按约定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实际居住使用。后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被告因房屋涨价,无故拒绝履行过户义务,还提出额外补偿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付明国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办案经过
当事人委托付明国律师时,房屋已经交付入住多年,但一直未办理过户。被告态度强硬,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配合过户,还试图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接受委托后,付明国律师第一时间仔细核查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转账凭证、房屋交接材料,梳理全部交易流程。指导当事人整理双方沟通的微信、录音记录,固定被告拒绝过户、索要额外补偿的事实。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检索同类房屋买卖纠纷裁判案例,理清合同效力、过户义务相关法律规定,搭建完整诉讼思路。立案后,按时向法院提交全套证据,同时核查案涉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排除履行障碍。开庭审理阶段,付明国律师围绕合同合法有效、房款已全部付清、房屋已实际交付等事实展开法庭调查,针对被告各项不合理抗辩逐一驳斥,就被告应当履行过户义务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代理词,进一步强化我方观点,帮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全力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判令被告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原告某某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理由: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且房屋已经实际交付,被告应当依约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被告拒不配合过户,已经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