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晨晨律师代理劳务合同纠纷案胜诉——成功帮助农民工追回拖欠劳务费
屈晨晨律师代理:原告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代理结果:胜诉
裁决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案件主要内容
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原告张XX经案外人介绍,到兴义市某房地产项目从事内墙抹灰工作。该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发包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方)施工,总承包方又将劳务工程转包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方),劳务分包方与黄XX签订了泥工班施工合同,将泥工劳务工程分包给黄XX施工。黄XX雇请张XX到案涉工地从事内墙抹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在用工期间,张XX按黄XX的要求进行施工,由黄XX约定单价、安排工作并进行考勤记录。双方口头约定抹灰单价为每平方米九元五角,点工为每天三百五十元。2024年1月底,经张XX与黄XX结算,张XX总工程量为八千零六十八点三平方米,工程价款为七万六千六百余元;点工工资为三千三百余元;另应得到卢某某支付的点工工资三百五十元;需支付雷某某点工工资三千七百五十元。扣除劳务分包公司在施工期间已支付的一万四千元及黄X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二百元,以及劳务分包公司后续又向张XX账户支付的一万八千元劳务费,最终结算后黄XX尚欠张XX劳务报酬四万四千三百余元。黄XX承诺于2024年春节前付清,但至今未付。
张XX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5年11月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反映被拖欠工资事宜。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向劳务分包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张XX等八名农民工工资(以实际未支付金额为准),但劳务分包公司未予履行。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XX委托屈晨晨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屈晨晨律师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XX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四万四千三百余元及相应利息,判令劳务分包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判令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判令建设单位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本案争议
本案涉及多个被告,争议焦点较为复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黄XX是否应当支付劳务费。黄XX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法院经审理认定,黄XX雇请张XX从事内墙抹灰工作,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张XX按约完成了劳务工作,经结算黄XX尚欠劳务报酬四万四千三百余元,黄XX长期未支付全部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对张XX主张黄XX支付劳务费四万四千三百余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劳务分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劳务分包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劳务分包公司在承接案涉项目后,将案涉工程再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黄XX,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劳务分包公司作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的主体,应对黄XX雇请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支付责任。但法院认为,连带责任需有当事人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张XX主张劳务分包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令劳务分包公司与黄XX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第三,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先行垫付责任。XX公司辩称,其已将劳务工程依法分包给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劳务分包公司,且已按约付清全部进度款,不应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劳务分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个人黄XX,该层层转包的关系超出了XX公司的合理监督范围。法院最终未支持张XX要求XX公司承担先行垫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四,关于建设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垫付责任。建设单位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将工程进度款全额支付给总承包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法院经审理认定,XX公司认可建设单位已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了项目进度款,建设单位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因此,法院未支持张XX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垫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经验
本案的经验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民工在维权时应当充分利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特别保护规定。该条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安排,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多方主体的责任。本案中,屈晨晨律师准确运用该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违法分包给个人导致拖欠工资由发包或分包单位清偿的规定,成功将劳务分包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增加了委托人获得清偿的可能性。
其次,关于违法分包与合法分包的责任区分。本案中,XX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劳务分包公司,而劳务分包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黄XX。法院认定XX公司不承担先行垫付责任,而劳务分包公司作为违法分包方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法律对不同主体责任的合理区分,提醒我们在类似案件中应当准确识别各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性质。
再次,关于建设单位垫付责任的认定条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垫付责任的前提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本案中,建设单位已按约付清工程款,故不承担垫付责任。这提示我们,在主张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时,应当注意收集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的证据。
最后,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的程序价值。张XX在诉讼前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依法向劳务分包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这一行政程序不仅为诉讼提供了有力证据,也形成了对用人单位的多维度压力,有助于推动纠纷的解决。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屈晨晨律师在本案中精准运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准确界定各被告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性质,成功帮助农民工追回拖欠的劳务费,同时合理界定各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边界,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建设工程劳务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办案心得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领域。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适用,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屈晨晨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首先对案涉项目的层层转包关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准确识别了各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为诉讼策略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在诉讼策略上,屈晨晨律师将黄XX、劳务分包公司、XX公司和建设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从不同角度主张各被告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对黄XX和劳务分包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对XX公司和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虽然对XX公司和建设单位的诉求未获支持,但成功追回了主要债务人的劳务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还提醒我们,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好考勤记录、工资单、结算单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张XX提交的工资单、结算单、考勤记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责令整改指令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
此外,本案也反映了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问题的普遍性和危害性。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农民工朋友在选择务工渠道时,尽量选择正规的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避免为个人包工头打工,以降低工资被拖欠的风险。
适用客户:
本案适用于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违法分包追偿、建筑工程款纠纷、劳务报酬追索等建设工程纠纷类法律问题的农民工和劳务提供者。
推荐关键词:
劳务合同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违法分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纠纷、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垫付责任、劳务报酬追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