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邹XX与被告张XX、李XX系亲戚关系。2021年12月20日,两被告因工厂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下《借条》,约定于2022年12月30日前还清。随后,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五笔共计5万元,并于同年3月1日转账3万元和2万元,合计10万元至李XX微信账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讨,张XX在聊天中承认借款事实并表示生意好转后会偿还,但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邹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余嗣威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逾期利息1.5万余元及律师费九千余元。两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二是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及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焦点一,虽然《借条》上被告名字为打印,但附有被告指模,且原告提供了完整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及催款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针对焦点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应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同时,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缺乏合同明确约定,依法难以获得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向两被告出借款项10万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因双方未约定利率,逾期利息应参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计算。律师费因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张XX、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邹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7%自2022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七百余元,由原告负担四百余元,两被告负担两千三百余元。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