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2月起,胡X租用某市某区多处房产作为作案地点,准备大量绑定微信的手机,组织黄X等人,雇佣王XX、王XX、段X、马XX、刘XX、刘XX、吴某、谢X、马XX等人,组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该团伙利用某婚恋平台获取女性会员信息,添加微信后扮演成功男士培养感情与信任,随后引诱被害人至某社交软件,诱导其充值投资某虚假理财网站。团伙通过操作后台制造高额回报假象,并以少量成功提现为饵诱骗被害人大额投资,非法占有钱款后切断联系并丢弃作案工具。为躲避侦控,团伙成员驾车在某市范围内流动作案。经查,该团伙共诈骗19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XX于2023年2月至4月中旬作为组员参与诈骗,参与诈骗被害人杨X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刘XX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刘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需综合审查刘XX的参与时间、具体行为、获利情况、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其是否符合缓刑的法定适用条件,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拨打电话骗取不特定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刘XX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刘XX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审查后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足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X万元。责令相关被告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