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全某乙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全某乙让原告李XX办理了四张某银行信用卡并交由其使用,用于资金周转。两人分手后,原告李XX提出注销信用卡,但被告全某乙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直至银行催款,原告李XX才得知被告全某乙透支消费产生巨额欠款。经双方对账结算,截至2024年3月15日,被告全某乙使用四张某银行信用卡合计透支26.3万余元。2024年3月16日,被告全某乙向原告李XX出具《借条》,确认上述款项由其消费产生并承诺偿还,同时约定若违约需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因被告全某乙未能还款,原告李XX遂委托余嗣威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全某乙偿还借款26.3万余元及律师费1.5万元。被告全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因出借信用卡透支消费而形成的《借条》效力如何认定,以及被告全某乙应承担的返还责任范围。原告李XX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全某乙应按《借条》约定返还本金并承担律师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全某乙借用原告李XX信用卡消费产生的款项,并非来源于原告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出借信用卡形成的债务。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属于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发放的信贷资金。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并透支,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律师费,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依据《借条》约定主张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全某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返还26.3万余元;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原告李XX负担二百余元,被告全某乙负担五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