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郑XX前往被告某美容店进行水光针项目,由被告执行事务合伙人刘XX操作。当晚郑XX突发全脸红肿、瘙痒并伴随剧烈疼痛。次日郑XX向刘XX反馈,刘XX告知属正常现象。至11月19日症状未减反增,刘XX陪同郑XX至某医院就诊,开具药物及消炎针但未减轻症状。此后郑XX长期在多家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皮肤挫伤、皮肤肿物、脂溢性皮炎、玫瑰痤疮等。郑XX认为某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刘XX无相关医师资质的情况下实施医疗美容,造成其人身损害及精神折磨,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美容店赔偿医疗费1.2万余元、误工费7.3万余元、交通费四百余元、修复费2.7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要求合伙人刘XX、吴XX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某美容店及刘XX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注射行为与郑XX的面部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二、郑XX主张的后续修复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合法;三、合伙人刘XX、吴XX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郑XX有频繁美容史及过敏史,不排除其故意隐瞒且术后未遵医嘱配合治疗,损害后果非被告单方造成;同时被告不认可2022年9月之后的医疗费及后续修复费,认为误工费无依据,且吴XX仅为挂名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光针注射属于医疗美容项目,某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郑XX注射,存在医疗过错,法院酌定该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100%。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损害后果系郑XX自身原因导致,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关于合理损失,法院核定医疗费(含后续修复费)共计3.5万余元,结合伤情及规范酌定误工费六千余元,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及交通费四百余元,以上合计4.6万余元。因某美容店系普通合伙企业,刘XX、吴XX作为合伙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美容店赔偿郑XX4.6万余元;刘XX、吴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