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出租方)与张XX(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XX承租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租期5年,并约定了租金、逾期违约金、提前退租违约金及没收履约保证金等条款。合同履行期间,张XX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后张XX因经营原因于2025年5月书面申请提前退租,某公司回函同意于同年8月10日解除合同。张XX按期腾退房屋并交接。某公司遂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主张逾期付租违约金三千余元、解除合同违约金2.7万余元、律师费二千元及没收履约保证金2.1万余元。张XX则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主张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1万余元及剩余租金八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张XX是否应承担逾期付租违约金及解除合同违约金,且约定标准是否过高;二、某公司是否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三、某公司是否应退还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张XX抗辩称,逾期付租时某公司未及时催缴,有违诚信;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其已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不构成违约,不应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及被没收保证金;且合同解除后应退还剩余租期对应的租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合同于2025年8月10日解除,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租违约金,法院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计一千二百余元。关于解除合同违约金,结合张XX抗辩,法院酌情调整为1.5万元。律师费二千元予以支持。关于没收保证金,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XX缴纳的2.1万余元保证金抵扣上述违约金及律师费后,某公司应退还张XX二千八百余元。关于剩余租金,法院支持张XX诉求,判令某公司退还八千余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某公司退还保证金二千八百余元及租金八千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