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覃X因与被上诉人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某法院作出的(2025)某法民初某号民事判决,向某法院提起上诉。覃X委托余嗣威律师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覃X上诉请求确认蔺某拒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过错,并主张将蔺某尚欠的3.6万元抚养费在本案借款本金中予以抵扣,改判剩余6.4万元分60期偿还。蔺某辩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抚养费争议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且抚养费具有人身专属性,覃X无权主张抵销,要求覃X一次性履行债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覃X主张以蔺某欠付的抚养费抵销本案民间借贷债务是否成立,以及还款期限和方式应如何确定。覃X认为其经济困难,且蔺某欠付抚养费,应当予以抵销并分期还款。蔺某则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归属子女,覃X并非权利人,且抚养费依法不得抵销,本案应仅审理借款合同关系。余嗣威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覃X的实际经济状况、抚养费纠纷的实质关联以及债务履行的可行性,与对方进行了充分的法律交涉与谈判,力求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覃X应向蔺某清偿借款本息及差旅费共计10.8万元(其中本金10万元);覃X于2025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3万元,自2025年9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偿还六千余元,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款项汇入蔺某指定的某银行广州市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若覃X未按期足额履行,蔺某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已还款项按先息后本原则抵扣;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余元由蔺某负担80余元,覃X负担2300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覃X负担。该调解协议自2025年7月22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