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档案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书》(某编号),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档案录入功能软件,开发费7.5万元。原告支付首期款5.2万余元后,被告因自身原因多次延期,长达一年半未能交付符合约定的软件。期间,被告多次以工程师发烧、疫情管控等理由拖延部署。原告因项目验收受阻,遭受项目违约金及人工成本等损失,于2022年8月首次提出解约。后双方虽继续沟通优化,但至2023年5月软件仍存在诸多问题。原告最终于2023年6月正式发函解约,余嗣威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并赔偿损失。被告则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并支付尾款2.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3.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被告辩称迟延系因原告新增需求、疫情及服务器问题所致,且双方已达成继续合作共识。法院审理认为,扫描页数差异属需求细化而非新增,且原告已给予合理顺延,被告仍迟延且成果不达标,构成违约。关于合同解除,法院认为延误过长,不应苛以原告无限等待义务,加之软件验收有赖于多方配合,在原告明确表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涉案合同已无继续履行意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合同;综合考虑被告已投入的人力物力及原告单方解约的不妥之处,酌情判定被告某科技公司返还原告合同款2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因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且原告提交的工资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直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同时,驳回被告继续履行及支付尾款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余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0余元,均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