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罗X与被告黄X于2024年7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5年1月双方分手。恋爱及同居期间,罗X通过其名下两个微信号向黄X陆续转账73笔,金额共计4.2万余元。其中,单笔100元至2000元之间的转账49笔,计2.3万余元;单笔超过2000元的转账4笔,计1.8万元。分手后,罗X多次通过微信催要案涉款项,黄X在微信回复中确认了部分款项往来,包括美团六千余元、XXX九千余元、安宜花六千余元、阿补老婆五千余元、前两天两千五百余元、打牌算我五千余元,合计三万三千五百余元。因黄X拒绝还款,罗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余嗣威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X偿还借款4.9万余元并赔偿律师费八千余元。黄X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款项的法律性质认定及返还范围的界定。罗X主张双方经济往来系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全额返还。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未能体现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案涉款项实为恋爱期间的转账赠与,罗X诉请返还的本质是在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撤销赠与。因此,法院需依法界定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特殊赠与的边界,结合双方恋爱过程、款项金额、经济承受能力及本地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判定受赠人应当返还的具体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单笔金额小于2000元的转账及特殊纪念意义的转账,应认定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的无偿赠与及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不予返还。而单笔超过2000元的较大数额转账,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受赠人应当返还。对于黄X微信认可的三万三千五百余元,其中“打牌算我五千余元”罗X未能作出明确解释,法院予以否定评价,其余2.8万余元作为参考。法院认定罗X转账单笔超2000元的4笔共计1.8万元,且在黄X认可的款项范围内,故判定应当返还金额为1.8万元。关于律师费,因双方未有约定且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黄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罗X1.8万元;驳回罗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余元,减半收取计六百余元,由黄X负担一百九十余元,罗X负担四百二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