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XX、一子刘XX。2024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名子女均由男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至研究生毕业;双方名下存款及基金归各自所有;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及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产均归男方所有,男方承担房贷;车牌号为某AXXXXX的汽车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原告陈XX在余嗣威律师的代理下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精神控制及欺骗胁迫行为,导致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了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请求撤销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抚养权、家务劳动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费等。被告刘XX则辩称原告存在婚外情,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已对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告主张受欺诈、胁迫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证据是否充分,该协议是否应予撤销;第二,双方在离婚时未作处理的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等漏分财产应如何分割;第三,原告主张的家务劳动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及家暴医疗费等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证据要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离婚期间存在暴力胁迫行为,且协议在民政局签署,有工作人员见证,故《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驳回原告撤销协议及重新分割已处理财产的诉求。关于漏分财产,双方名下的公积金及被告的企业年金未在原协议中处理,法院依法判决由双方均分,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财产分割款17万余元。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因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提出,离婚后主张不符法定要件,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费,因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漏分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向原告支付1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