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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嗣威律师代理周X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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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余嗣威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欺诈导致合同撤销”的核心法律关系。庭审中,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宣传等证据,有力证明了两上诉人虚构物流合作资源、恶意诱导购车的欺诈事实。面对上诉人关于“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及“周某存在过错”的抗辩,余律师逻辑严密地指出两公司隐瞒真实交易结构、协同欺诈的本质,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7月,周X经人介绍认识某汽车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黄X及该公司员工林XX承诺,周X购车后可100%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货运工作,否则退车退款。周X基于此承诺,向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购车款1.9万余元,并在某投资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X的指引下办理了融资租赁手续,贷款13.5万元。随后,某投资咨询公司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并将车辆(车牌号:某AXXXXX)登记在周X名下。

提车后,两公司并未能为周X安排承诺的工作。周X要求退车退款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周X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合同,两公司共同返还购车款15.4万余元并赔偿损失3.2万余元。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为: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投资咨询公司是否应向周X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两上诉人主张不存在欺诈,周X超龄无法入职是客观事实,且已实际使用车辆营运;同时主张两公司仅提供信息或中介服务,不应承担全额退款及赔偿责任。周X辩称,两上诉人与相关物流公司无任何合作关系,通过虚假承诺恶意诱导购车,构成欺诈,应当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贸易公司与物流公司无直接合作关系,却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并承诺买车可100%入职,导致周X作出购车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某投资咨询公司实际参与车辆买卖,其法定代表人引导周X贷款、提车,未披露真实身份,与某汽车贸易公司协同实施欺诈。两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车辆买卖合同,两上诉人共同返还周X购车款15.4万余元,周X返还车辆并协助过户,两上诉人赔偿周X损失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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