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7月,周X经人介绍认识某汽车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黄X及该公司员工林XX承诺,周X购车后可100%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货运工作,否则退车退款。周X基于此承诺,向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购车款1.9万余元,并在某投资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X的指引下办理了融资租赁手续,贷款13.5万元。随后,某投资咨询公司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并将车辆(车牌号:某AXXXXX)登记在周X名下。
提车后,两公司并未能为周X安排承诺的工作。周X要求退车退款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周X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合同,两公司共同返还购车款15.4万余元并赔偿损失3.2万余元。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为: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投资咨询公司是否应向周X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两上诉人主张不存在欺诈,周X超龄无法入职是客观事实,且已实际使用车辆营运;同时主张两公司仅提供信息或中介服务,不应承担全额退款及赔偿责任。周X辩称,两上诉人与相关物流公司无任何合作关系,通过虚假承诺恶意诱导购车,构成欺诈,应当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贸易公司与物流公司无直接合作关系,却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并承诺买车可100%入职,导致周X作出购车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某投资咨询公司实际参与车辆买卖,其法定代表人引导周X贷款、提车,未披露真实身份,与某汽车贸易公司协同实施欺诈。两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车辆买卖合同,两上诉人共同返还周X购车款15.4万余元,周X返还车辆并协助过户,两上诉人赔偿周X损失3.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