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2月6日20时35分,在某市某区某路,被告谢X驾驶某电动三轮车由南往北逆向行驶,与由北往南正常行驶的原告敖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敖X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判定谢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敖X多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某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确定了相应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
经查,谢X系被告某货运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执行收派件等工作任务,该货运公司为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上海XX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敖X委托余嗣威律师将谢X、某货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上海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某保险公司上海XX公司是否应当基于雇主责任保险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某货运公司主张与谢X系承揽关系,而谢X主张系雇佣关系,法院应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主体;其三,原告敖X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及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核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仅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由承保相关保险的保险人赔偿,故原告要求某保险公司上海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针对法律关系,法院结合某货运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劳务费审批流程以及谢X提交的工作群记录等证据,确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谢X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原告损害,依法应由雇主某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核定敖X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1.9万余元。扣除谢X前期已垫付的2.3万元,法院判决某货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敖X赔偿19.6万余元,并负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驳回敖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