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原告黄XX与被告杨某乙系顶楼相邻房屋业主。2021年6月,被告对其房屋进行改造,凿开房顶缺口破坏公共楼顶并搭建雨棚,施工过程破坏了防水层与隔热层,导致原告屋内漏水、墙壁发霉。此外,被告将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存在安全隐患并影响原告通行。原告曾于2022年4月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因被告未完全履行协议,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楼顶雨棚及栏杆等建筑、维修防水隔热层、将防盗门改为可折叠可视空心门、封闭上房顶天井,并承担律师费六千余元。余嗣威律师接受委托,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此前达成的《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被告主张协议正在履行,原告超出协议范围的诉求不应支持;二是被告在楼顶加盖构筑物、雨棚及栏杆是否侵害原告及全体业主权益,是否应予拆除;三是被告更改防盗门开启方向及样式是否影响原告通行,是否需更换为可视空心门。被告辩称其已积极履行协议,且加盖建筑物未占用原告楼顶,未造成损害。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此前达成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被告应按约进行防水维修。针对违建问题,案涉屋顶区域属于共有部分,被告挖空并加盖构筑物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及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原告有权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请求拆除加盖物、雨棚、栏杆并封闭天井。针对防盗门问题,实心门外开确对通行造成影响,改为具有可外视功能的门具有合理性,但改为空心折叠门不具必要性。律师费因无约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限期雇请机构对楼顶重新进行防水及恢复隔热层施工,并修复原告屋内受损部位;被告限期拆除房顶加盖构筑物、雨棚、栏杆并封闭天井;被告限期将实心防盗门改为具有可外视功能的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