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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希然律师代理韩XX聚众斗殴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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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任希然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面对公诉机关聚众斗殴罪的指控,任律师深入剖析案情,精准提出本案缺乏邀约、约架特征,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更轻的罪名认定。同时,任律师全面梳理韩某庚的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强调其从犯地位、自首表现及家属积极代为赔偿的悔罪态度。尽管法院最终未采纳罪名变更意见,但任律师的专业辩护有效促使法庭充分考量其减轻处罚情节,最终为作为累犯的韩某庚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向XX与李XX的工程队均在某市某区某小区工程中承揽土石方工程,双方因利益产生矛盾。某日晚,钟某乙、钟XX、饶XX在现场施工时发现回填面积减少,经向XX同意后堵截李XX车辆。李XX到场质问引发争吵。钟某乙向向XX汇报后,向XX带领蒋XX、韩XX等人赶赴现场。向XX到场后大喊“搞”,钟某乙率先殴打李XX,随后向XX、韩XX等人持钢管、木方等参与斗殴,致李XX、刘XX、王XX三人轻伤二级。案发后,韩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经查,韩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庭前,韩XX家属主动向法院预缴赔偿款一万元,法院依法将赔偿款发放给相关被害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件定性及量刑情节的综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向XX、韩XX等七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并给出量刑建议。任希然律师作为韩XX的辩护人,对案件定性提出明确异议,认为本案不存在邀约、约架的情形,不符合聚众斗殴的特征,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此外,针对韩XX的量刑,控辩双方围绕其累犯从重情节与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展开激烈辩论,力求在法定刑幅度内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XX等人因工程矛盾积极邀约人员赶赴现场,双方目标明确发生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故对任希然律师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韩XX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虽韩XX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综合其从犯、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韩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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