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0月,被告人徐X通过其婚外情人滕XX结识了被害人杨XX。滕XX向徐X介绍杨XX,并发送了其照片。徐X察觉杨XX年龄可能较小,要求查看身份证明。滕XX冒充杨XX,编造了虚假的身份证号码发给徐X。徐X未作审慎核实,便同意见面。同年10月7日凌晨,徐X在某市某区某酒店房间内,支付三千余元后与杨XX发生性关系。2025年12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徐X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此前,徐X已因同一事实被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徐X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害人杨XX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辩护人提出徐X不明知被害人年龄,缺乏强奸罪的犯罪故意,且系初犯、偶犯。法院经审理认为,徐X看到被害人照片后已意识到其可能未满十四周岁,仅要求对方线上发送身份证号码,未进行审慎核实。徐X作为成年人,具备正常生活阅历,结合被害人外貌及行为举止,完全有条件认识到被害人可能系幼女,其放任行为发生,主观上属于故意,不属于例外免责情形。同时,法院认定徐X系有预谋犯罪,不属于偶犯。关于辩护人提出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关于退还行政罚款的意见,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未予采纳。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X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徐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法院决定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一、被告人徐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行政拘留十二日已依法折抵刑期);二、随案移送的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