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王X甲经同乡介绍,进入被申请人某公司承包的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安置房改造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三百元。2026年4月9日,王X甲正式入职。同年6月7日下午,王X甲在项目工地搬运材料时,被掉落的建筑材料砸伤右脚,随后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足趾挤压伤、趾骨粉碎骨折等。出院后,王X甲多次要求某公司赔偿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王X甲向万柏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26年4月9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委托朱晋伟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主张:其经人介绍入职,受项目现场负责人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提交了某记工系统截图、微信群聊天记录、项目扬尘防治公示牌及医疗就诊材料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某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王X甲并非某公司直接招用,不受某公司直接管理,工资亦非某公司直接发放。微信群中安排工作的马XX、王X丙并非某公司员工,某记工系统也非某公司使用的考勤系统。王X甲实为包工头临时招用的日结劳务人员,与某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主体资格合法、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及经济从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某记工系统截图无法证明由被申请人管理;微信群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安排工作的人员系被申请人员工;证人证言未明确用人单位且证人未出庭;其他证据仅能证明项目信息与受伤事实。此外,申请人当庭陈述劳动报酬尚未实际发放,且无社保缴纳记录等佐证。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王X甲的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