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情简介
原告为死者赵X全部直系亲属,共同委托朱晋伟律师;被告一是某矿业分公司,委托王某律师,被告二为该矿业总公司,委托公司职工申某。赵X在井下作业受伤被认定工伤,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就因自身疾病去世,仲裁全部诉求被驳回。家属起诉,主张停工留薪工资、各类工伤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合计 26 万余元,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两被告辩称职工死亡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无官方劳动能力鉴定则无需支付工伤相关费用。
办案经过
朱晋伟律师整理工伤认定书、医院诊疗材料、司法鉴定伤残意见、工资流水、仲裁裁决全套证据;庭审重点说明职工死亡不剥夺生前工伤待遇,司法鉴定可佐证伤残等级,依据山西工伤保险条例主张伤残就业补助、停工留薪工资,同时明确分公司申报社保差额由企业补足。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职工疾病死亡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终止,参照司法鉴定认定工伤十级;判令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5509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21177.44 元,合计 66686.44 元;同时判令公司配合向社保申领伤残、医疗补助金,缴费差额由单位补足,驳回经济补偿金等其余诉求。裁判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山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