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林X与被告周X于2008年相识,2010年5月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子周X丙与次女周X乙。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位于某市某县某路某号某幢某室的房产(市值约74万元)及某AXXXXX东风雪铁龙客车(市值约6万元)。后因周X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刑罚,现于某监狱服刑。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周X的不当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林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任希然律师、何X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并确定子女抚养权。诉讼中,林X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的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是否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子女周X丙、周X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特别是考虑到被告目前正在服刑的特殊情况;三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及车辆)的分割方案,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经手债务的承担主体。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林X与被告周X自愿离婚。二、长子周X丙由被告周X抚养,次女周X乙由原告林X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鉴于被告正在服刑,林X同意在被告服刑期间代为抚养周X丙,被告需每月支付两千元抚养费,于刑满释放后一年内付清。三、某AXXXXX客车及位于某市某县某路某号某幢某室的房产均归原告林X所有,被告应于刑满释放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四、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其他名下财产及债权归各自享有。五、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一千六百余元,由原告林X负担。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