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QX(化名)与被上诉人JX(化名)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QX委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邵海建律师代理二审上诉。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男孩由JX抚养,QX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QX支付JX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JX名下位于蒙阴县某处的房产归JX所有,但未对QX婚内共同还贷部分予以补偿。邵海建律师围绕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应获补偿、JX擅自取走的夫妻共同存款应予以分割等核心问题开展代理工作。二审法院最终改判JX向QX支付婚内偿还房贷款项119,008.13元。
案件争议焦点:
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应否补偿: QX主张涉案房产虽系JX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之规定,JX应对QX进行补偿。邵海建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取还贷记录,精确计算婚内共同还贷金额,并结合房屋增值情况,成功论证QX应获得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补偿。
JX擅自取走的夫妻共同存款是否应予以分割: QX主张JX于2022年8月擅自取走其名下存款合计297,072.16元,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邵海建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调取还贷记录等证据,论证JX取款行为缺乏合理用途,但二审法院结合JX母亲生病住院病历及为QX母亲家安置光伏发电设备的事实,认定JX不存在转移财产的恶意,未支持该项主张。
婚内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比例如何确定: QX主张按50%比例获得补偿,邵海建律师提出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审法院结合QX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分配给QX30%。
案件重要突破点:
婚内共同还贷部分补偿请求的成功突破: 一审法院以“双方婚内共同归还房贷数额较少,结合QX存在重大过错,不再分割”为由,未对QX婚内共同还贷部分予以补偿。邵海建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论证QX有权获得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改判JX向QX支付婚内偿还房贷款项119,008.13元。
还贷记录的精准调取与计算: 邵海建律师在二审中申请法院调取还贷记录,精确计算婚内共同还贷金额,论证自2011年12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至2018年11月房贷还完期间,偿还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采纳该计算方式,认定婚内偿还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分配的数额为396,693.77元。
房屋增值部分的合理分配论证: 邵海建律师论证,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将房屋增值部分纳入补偿计算范围,以房屋现值550,000元为基数,计算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补偿。
二审部分改判: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探视权、房产归属等判项,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JX向QX支付婚内偿还房贷款项119,008.13元,QX的核心上诉请求获得部分支持。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邵海建律师——QX代理人):
邵海建律师为QX确立了“婚内共同还贷补偿精准论证+还贷记录调取与精确计算+房屋增值部分合理分配”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通过申请法院调取还贷记录、梳理银行流水等证据,精确计算婚内共同还贷金额及房屋增值情况;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论证QX有权获得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在证据层面,通过调取还贷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应予以补偿。最终二审法院改判JX向QX支付婚内偿还房贷款项119,008.13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涉案房产购买于双方婚前,首付款由JX支付属于其婚前财产。自2011年12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至2018年11月房贷还完,这期间偿还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偿还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分配的数额为396,693.77元。结合QX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分配给QX30%即119,008.13元。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鉴定的负担;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JX向QX支付婚内偿还房贷款项119,008.13元。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规则: 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增值补偿的计算标准: 本案明确了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补偿数额的计算应以房屋现值乘以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占房屋总投入的比例为基础,再结合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的具体适用: 本案中,QX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与第三人生育子女,二审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分配给QX30%的补偿比例。这一认定体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二审新证据对事实认定的影响: 本案中,邵海建律师在二审中申请法院调取还贷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应予补偿,实现了二审部分改判。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二审新证据在事实认定中的关键作用,以及律师在二审程序中通过调取证据推动改判的实践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