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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济南邵海建律师:协议签名真实性精准抗辩+以房抵债事实完整论证,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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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海建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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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海建律师为H某确立“签名真实性抗辩+以房抵债论证+登记效力维护”策略:通过笔迹鉴定、调解书、转让协议、微信记录等形成证据链,证明H某未签买卖协议、系真实以房抵债取得房屋;论证协议对H某不生效,原告与S某债权不能对抗已完成的不动产登记效力。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H某完全胜诉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某建设公司(化名)因与被告SX(化名)、HX(化名)及第三人某XX公司(化名)、HX某(化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其通过工程款抵债方式取得案涉房屋相关权利后,与被告HX、S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屋出售给HX,SX作为付款担保方。原告履行网签义务后,二被告未按约支付购房款,故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被告HX委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邵海建律师代理应诉。邵海建律师围绕协议签名真实性、以房抵债事实、不动产登记效力等核心问题开展代理工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HX完全胜诉。

案件争议焦点:

  1. 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书》对HX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主张与HX、S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HX应承担合同责任。邵海建律师精准指出,协议上“HX”的签名及指印均非HX本人所留,原告亦认可该签字非HX本人所为,在HX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协议书对其不发生效力。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该协议书对HX不存在解除的基础。

  2. HX取得案涉房屋是否基于真实合法的以房抵债关系: 原告主张HX拖欠购房款构成违约。邵海建律师通过提交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房屋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论证HX取得案涉房屋系其女儿HX某基于与SX之间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完成,并已支付合理对价,系善意取得。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HX取得房屋具有合法基础。

  3. 原告与S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否对抗已完成的不动产登记效力: 原告主张SX未按承诺支付房款,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邵海建律师论证,在SX向原告出具偿还房款承诺书后,协议内容已转换为原告与SX之间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案涉房屋登记至HX名下系因原告向XX公司提交更名申请,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在原告未举证证明HX“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其与S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对抗已完成的不动产登记效力。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变更房屋登记等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件重要突破点:

  1. 协议签名真实性问题的成功突破: 原告提交落款为2025年2月17日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主张HX应承担合同责任。邵海建律师在应诉中精准指出协议上“HX”的签名及指印均非本人所留,并申请笔迹鉴定。后原告于庭审中认可该协议上签字非HX本人所为。法院据此认定该协议书对HX不发生效力,成功阻断了原告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全部诉请。

  2. 以房抵债真实性的完整证据链构建: 邵海建律师通过提交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房屋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户口本、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HX取得案涉房屋系基于其女儿HX某与SX之间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完成,并已支付合理对价。法院采纳该证据链,认定HX取得房屋具有合法基础。

  3. 不动产登记效力的成功论证: 邵海建律师论证,案涉房屋登记至HX名下系因原告向XX公司提交更名申请,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在原告未举证证明HX“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其与S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对抗已完成的不动产登记效力。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变更房屋登记等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4. 完全胜诉——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原告负担,HX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邵海建律师——HX代理人):

邵海建律师为HX确立了“协议签名真实性精准抗辩+以房抵债事实完整论证+不动产登记效力有效维护”的综合应诉策略。在事实层面,通过申请笔迹鉴定、提交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房屋转让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论证HX从未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其取得案涉房屋系基于真实合法的以房抵债关系;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论证协议对HX不发生效力、以房抵债关系真实合法、原告与S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对抗已完成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在程序层面,成功推动法院认定原告全部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HX完全胜诉,其合法财产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案件结果: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认可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书》中HX签字非本人所为,在HX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协议书对其不发生效力。在SX向原告出具偿还房款承诺书后,该协议内容已转换为原告与SX之间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案涉房屋登记至HX名下系因原告向XX公司提交的更名申请,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在原告未举证证明HX“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其与S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对抗已完成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原告负担。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1. 以房抵债中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司法认定: 本案明确了在“以房抵债”交易中,第三人基于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房屋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在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其取得的房屋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对抗已完成的不动产登记效力。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以房抵债纠纷中第三人权利保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 合同签名真实性对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影响: 本案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签名的真实性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础。如合同上签名非本人所留,在本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认定对同类合同纠纷中签名真实性的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3. 债权债务关系转换后的法律效果: 本案中,在SX向原告出具偿还房款承诺书后,原《房屋买卖协议书》的内容已转换为原告与SX之间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不能再依据原协议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债权债务关系转换后的法律效果具有参考价值。

  4. 律师在复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本案涉及工程款抵债、以房抵债、债权债务转换、不动产登记效力等多个法律关系,邵海建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完整的证据链构建和有效的程序抗辩,成功为当事人保住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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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邵海建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专业建设与发展委员会主任、盈科山东区域公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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