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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律师邵海建成功案例:CX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 关键证据缺失精准论证+损伤成X不确定性成功突破,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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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海建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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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海建律师为C某确立“关键证据缺失+损伤成因存疑+因果关系阻断”审前辩护策略:指出侦查机关未调取案发前视频,无法查明C某对矛盾激化是否负主要责任;论证W某损伤成因存在多种可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归责于C某;精准论证证据链断裂,推动检察机关依《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CX(化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2月19日15时许,CX与WX(化名)在山东省某县某饭店卫生间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被同行人员劝阻。CX与CX某(化名)准备离开时遭WX、ZX(化名)阻拦,WX对CX、CX某谩骂并投掷啤酒瓶。后CX某应邀前来接CX、CX某,在饭店大门处遭ZX谩骂、棍击。CX某见状持啤酒瓶击打ZX头部,WX、H某(化名)与ZX共同与CX某互殴。CX见CX某与ZX等人互殴,手持啤酒瓶前去帮助CX某,被WX某(化名)拦住,两人发生厮打。殴斗导致双方多人受伤,其中WX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CX某、CX二人人体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CX等七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先后退回补充侦查。后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移送至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邵海建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证据链的完整性、WX损伤成X的确定性、C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等核心问题开展辩护工作,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CX不起诉。

案件争议焦点:

  1. CX、CX某对矛盾发生是否负有主要责任: 公安机关仅调取了ZX、WX、CX某、WX某、H某五人在饭店大堂内和CX、CX某互殴的视频资料,却未调取双方在大堂互殴前CX、CX某是否持物品击打WX的视频,致使无法查明CX、CX某对矛盾的发生是否负有主要责任,无法判断CX、CX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情形。

  2. WX的损伤成X是否明确: WX的损伤系因被CX某击倒后碰到小便池形成,还是被H某误伤所致,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损伤成X的认定直接关系到CX是否应对WX的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3. C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CX系在CX某与ZX等人互殴后,手持啤酒瓶前去帮助CX某,行至互殴位置北侧约2米处被WX某拦住,随即两人发生厮打。CX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参与还是主动参与,其行为与WX的轻伤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本案定罪的关键。

案件重要突破点:

  1. 关键视频证据缺失的精准论证: 邵海建律师精准指出,公安机关仅调取了饭店大堂内互殴的视频资料,却未调取双方在大堂互殴前CX、CX某是否持物品击打WX的视频,致使无法查明CX、CX某对矛盾发生是否负有主要责任。这一关键证据的缺失,直接导致无法适用《寻衅滋事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关于“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的规定,为不起诉奠定了证据基础。

  2. WX损伤成X不确定性的成功论证: WX的损伤系因被CX某击倒后碰到小便池形成,还是被H某误伤所致,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邵海建律师通过梳理在案证据,论证WX轻伤后果的成X存在多种可能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该损伤系CX行为所致,成功阻断了CX对该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3. 共同犯罪中CX地位与作用的精准界定: CX系在CX某与ZX等人互殴后,手持啤酒瓶前去帮助CX某,行至互殴位置北侧约2米处即被WX某拦住,随即两人发生厮打。邵海建律师论证CX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参与,其行为与WX的轻伤后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CX不应对WX的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4.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审前程序价值: 本案经检察机关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邵海建律师通过精准论证案件证据链的断裂点,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将刑事追诉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邵海建律师——CX辩护人):

邵海建律师为CX确立了“关键证据缺失精准论证+损伤成X不确定性成功突破+共同犯罪地位精准界定”的审前辩护策略。在事实层面,精准指出公安机关未调取双方在大堂互殴前CX、CX某是否持物品击打WX的视频,致使无法查明CX对矛盾发生是否负有主要责任;在法律适用层面,成功论证WX的损伤成X存在多种可能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该损伤系CX行为所致,阻断了CX对该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在程序层面,通过精准论证案件证据链的断裂点,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CX不起诉,CX未留下犯罪记录,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C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表现为:1. 无法查明CX、CX某对矛盾的发生是否负有主要责任,无法判断CX、CX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情形;2. WX的损伤系因被CX某击倒后碰到小便池形成,还是被H某误伤所致,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CX不起诉。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1. 寻衅滋事罪中“被害人过错”认定的证据标准: 本案明确了寻衅滋事罪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认定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支撑。公安机关未调取关键时间段的视频资料,致使无法查明行为人对矛盾发生是否负有主要责任,无法适用《寻衅滋事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这一认定对同类寻衅滋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审查具有参考价值。

  2. 损伤成X不确定性对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 本案明确了在多人互殴案件中,损伤成X的确定性是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如损伤成X存在多种可能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该损伤系行为人行为所致,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应对该损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认定对同类多人互殴案件中损伤成X的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3. 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地位与作用的精准界定: 本案中,CX系在互殴发生后前去帮助CX某,行至互殴位置北侧约2米处即被WX某拦住,随即两人发生厮打。检察机关认定CX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参与,其行为与WX的轻伤后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对该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认定对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地位与作用的界定具有参考意义。

  4. 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审前辩护中的关键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审前辩护中的关键价值——通过精准论证案件证据链的断裂点,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将刑事追诉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避免了审判程序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这一案例为同类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提供了完整的路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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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邵海建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专业建设与发展委员会主任、盈科山东区域公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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