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LX(化名)系某生物电力公司燃料供应部原副经理。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至2024年10月,LX与被告人JX、ZX等人预谋后,利用担任公司燃料供应部经理、副经理、市场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燃料采购过程中,通过调低燃料供应商价格、虚报交易价格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LX犯罪数额为64.636319万元;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LX参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受贿数额为35.974185万元。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LX提起公诉,建议对LX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LX委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邵海建律师担任辩护人。邵海建律师围绕L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自首情节、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开展辩护工作。法院最终判决LX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案件争议焦点:
LX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应认定为从犯: 公诉机关指控LX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邵海建律师提出,LX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应为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LX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未采纳从犯辩护意见,但综合考量其他从宽情节,仍对其适用缓刑。
LX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LX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邵海建律师精准把握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LX是否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LX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至公安机关,后将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退至公司,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LX的行为予以谅解。邵海建律师积极促成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为LX争取到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LX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邵海建律师通过论证LX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调查认为,对LX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案件重要突破点:
自首情节的成功认定: LX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邵海建律师精准把握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后续适用缓刑奠定了法律基础。
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的积极促成: 案发后,邵海建律师积极促成LX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至公安机关,并将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退至公司,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LX的行为予以谅解。这一情节为LX争取到酌情从轻处罚,也是法院最终对其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L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邵海建律师积极推动LX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从宽处理的法定依据。法院依法对LX予以从宽处理。
缓刑的成功适用: 公诉机关建议对LX可适用缓刑。邵海建律师通过论证LX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调查认为,对LX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LX宣告缓刑。最终LX获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结果,避免了实刑羁押。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邵海建律师——LX辩护人):
邵海建律师为LX确立了“自首情节精准认定+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积极促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缓刑条件充分论证”的综合辩护策略。在事实层面,精准把握LX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在程序层面,积极推动LX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从宽处理的法定依据;在实体层面,积极促成LX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公司谅解,为缓刑适用提供充分的事实基础;在量刑层面,通过论证LX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LX宣告缓刑,LX避免了实刑羁押,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L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LX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L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LX经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经调查,对LX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LX宣告缓刑。判决L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 本案明确了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自首情节的认定对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有关键作用。这一认定对同类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的审查具有参考价值。
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中,LX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公司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了这一情节,最终对LX适用缓刑。这一认定对同类职务犯罪案件中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的量刑价值具有参考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效果: 本案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空间——LX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最终适用缓刑。这一案例对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缓刑适用条件的综合考量: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LX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经调查认为对LX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LX宣告缓刑。这一认定对同类职务犯罪案件中缓刑适用条件的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