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BX(化名)系上诉人某建材公司持股40%的股东。BX主张公司自2018年8月成立以来从未向其提供过任何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或财务报告,亦未披露相关账务信息。BX于2022年12月向公司邮寄送达股东知情权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涉案资料,公司不予配合。B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其本人及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复制。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BX查阅,驳回其要求查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诉讼请求。BX与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BX委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邵海建律师代理二审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BX查阅、复制,并允许其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
案件争议焦点:
股东知情权的文件范围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仅判决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未支持BX要求查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邵海建律师精准援引《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论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BX有权查阅、复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改判公司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BX查阅、复制。
会计凭证能否纳入股东知情权范围: 公司主张《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并未规定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一审判决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知情权范围超越法律规定。邵海建律师精准援引《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论证会计账簿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编制,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会计凭证才能反映,会计凭证可以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应属于股东可查阅的范围。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会计凭证查阅的内容。
股东知情权的时间范围如何认定: 公司主张其自2019年3月起停业不再经营,2019年4月之后未产生新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查阅范围应当以现存的资料为限。邵海建律师精准指出,公司经营状态显示为在业,自成立至今一直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申报纳税的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系统下载纳税申报时提交的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司辩称其无法提供2019年4月至今的相关材料,不应采信。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改判公司提供自2018年8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委托专业人士辅助查阅的权利: BX请求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邵海建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成功为BX争取到在本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的权利。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
案件重要突破点:
二审改判扩大股东知情权文件范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成功争取: 一审法院仅判决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未支持BX要求查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邵海建律师精准援引《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论证BX有权查阅、复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改判公司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BX查阅、复制。
会计凭证查阅请求的成功论证: 公司主张《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并未规定可以查阅会计凭证。邵海建律师精准援引《会计法》相关规定,论证会计账簿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编制,会计凭证可以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应属于股东可查阅的范围。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会计凭证查阅的内容。
公司“已停业无材料”抗辩的成功突破: 公司主张其自2019年3月起停业不再经营,2019年4月之后未产生新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邵海建律师精准指出,公司经营状态显示为在业,自成立至今一直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可以通过电子税务系统下载纳税申报时提交的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司辩称其无法提供2019年4月至今的相关材料,不应采信。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改判公司提供自2018年8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二审全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支持BX核心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BX查阅、复制,并允许其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BX的核心上诉请求获得支持。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邵海建律师——上诉人BX代理人):
邵海建律师为上诉人BX确立了“股东知情权文件范围精准论证+会计凭证查阅成功论证+公司停业抗辩成功突破+专业人士辅助查阅有效争取”的综合诉讼策略。在事实层面,精准指出公司经营状态显示为在业、一直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公司辩称其无法提供2019年4月至今的相关材料不应采信;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援引《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会计法》相关规定,论证BX有权查阅、复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应属于股东可查阅的范围;在权利保障层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成功为BX争取到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的权利。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BX查阅、复制,BX的核心上诉请求获得支持,有效维护了股东的知情权。
案件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会计法》相关规定,BX有权查阅、复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可以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应属于股东可查阅的范围。公司经营状态显示为在业,自成立至今一直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公司辩称其无法提供2019年4月至今的相关材料,不应采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提供2018年8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BX查阅、复制;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BX查阅;BX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驳回BX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股东知情权文件范围的司法认定: 本案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这一认定对同类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文件范围的审查具有参考价值。
会计凭证查阅请求的司法支持: 本案明确了会计账簿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编制,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会计凭证才能反映,会计凭证可以视为会计账簿的附件,应属于股东可查阅的范围。这一认定对保障股东准确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具有重要作用。
公司“已停业无材料”抗辩的审查标准: 本案明确了公司主张其已停业、无法提供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公司经营状态显示为在业、一直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其抗辩不应采信。这一认定对同类案件中公司抗辩的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专业人士辅助查阅的权利保障: 本案明确了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这一认定有效保障了股东知情权的实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