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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免定金罚则!惠州韩宁律师代理村民小组一审抗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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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无效免定金罚则!惠州韩宁律师代理村民小组一审抗辩成功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中被告A村民小组、B经济合作社共同委托韩宁律师(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担任诉讼代理人。原告C房地产公司20XX年与A村民小组签订《村企合作开发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合作开发其名下21296平方米集体土地,原告支付定金200万元。后原告以涉案土地属集体土地、非征地留用地,且已被法院查封、合作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万元。一审中,韩宁律师代理两被告应诉答辩。

  二、律师代理经过

  韩宁律师代理两被告,核心抗辩有三:第一,本案属合同纠纷,深圳宝安区法院无管辖权,应先移送;第二,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实质是将集体土地变相转让给原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无效合同;第三,原告主张违约并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庭审中,针对原告"土地被查封、无法办证、合同目的落空"的主张逐一反驳,坚持合同自始无效、定金罚则不具适用基础的核心意见。

  三、判决结果

  深圳宝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确认原告与A村民小组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2、A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200万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双倍返还定金400万元诉请、对B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追责)。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A村民小组负担。

  四、律师价值

  1、精准识别合同实质,主张合同因变相转让集体土地而无效,瓦解原告"违约+定金罚则"的请求权基础,成功阻断双倍返还定金400万元诉请,将被告责任锁定为仅返还已收200万元定金;

  2、厘清责任主体,论证经济合作社非合同相对方、未收取款项,帮助该合作社完全脱离债务,避免集体组织背负连带责任;

  3、一审即锁定胜诉框架,为后续二审、执行及同类集体土地合作开发纠纷提供抗辩样本,守住村集体土地与资产利益。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村集体土地、集体资产涉诉纠纷,可第一时间联系韩宁律师:

  1、村集体(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与开发商签订村企合作开发、合作建房合同,因土地性质、手续问题引发纠纷被诉,面临解除合同、返还巨额款项风险;

  2、集体土地存在查封、抵押、权属争议,开发商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金;

  3、土地属集体所有、不属于征地留用地,合作合同涉嫌变相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被认定无效后需处理款项返还;

  4、开发商将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一并列为被告,要求集体组织承担合同返还、连带赔偿责任;

  5、涉及定金罚则、违约金条款争议,需要论证合同无效后定金罚则不再适用的法律逻辑;

  6、一审判决不利需梳理证据上诉,或对方上诉需二审继续代理维权。

  韩宁律师深耕农村集体土地、村企合作开发、集体合同纠纷领域,可提供合同效力审查、管辖权异议、证据组织梳理、一审二审诉讼代理、集体资产风险防范等一站式法律服务,精准识别合同无效情形、厘清集体责任边界,帮助村集体依法避免承担定金罚则与巨额连带债务,守住集体土地与资产权益。

  六、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村企合作开发集体土地引发的合同纠纷。开发商以村企合作之名行集体土地变相转让之实,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韩宁律师代理A村民小组、B经济合作社,以"合同无效、定金罚则不适用、经济合作社非合同相对方"三大抗辩,成功让法院驳回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万元诉请,仅判令返还已收200万元,并让经济合作社完全免责,在一审阶段即取得关键胜诉。该判例对同类集体土地合作开发纠纷代理及集体资产风险防范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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