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名婚生女,婚后双方感情出现问题,2021年12月被告离家,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时长三十七个月。分居期间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及原告家人照料,被告长期不在家中,未承担孩子抚养义务。原告此前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未能实现离婚目的,之后再次提起离婚纠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主张被告存在遗弃行为属于婚姻过错方,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同时要求被告补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用合计740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与庭审,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本案,因被告现住址不详,首先配合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相关程序,保障案件程序合法推进。代理律师梳理婚姻经过、分居事实、子女长期实际抚养状况,收集村委会出具的分居及子女实际居住情况证明,整理前一次离婚诉讼相关案卷材料,组织书面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孩子长期由原告一方照料的客观事实。庭审为缺席审理,律师围绕离婚法定条件、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计算标准、精神损害赔偿与离婚经济补偿的事实依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向法庭陈述被告长期离家未履行家庭及抚养义务的案件事实,提交全部证据供法庭审查,同时结合当地居民消费支出水平阐述抚养费相关代理观点。法庭审查中发现部分证人并未出庭,精神损害赔偿、补付抚养费相关事实缺少充分证据支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判归原告直接抚养,参照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判令被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767.17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离婚经济补偿74000元的诉讼请求。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告知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