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子于2024年7月出生。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不断产生矛盾,孩子出生后主要由被告及被告家人照料,被告带着孩子回娘家生活。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同时要求平均分割暂定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相关费用由对方承担。原告主张双方自2024年起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一方同意离婚,但认为感情破裂过错在于原告,提出孩子尚未满两周岁,应当由被告直接抚养,要求按照过往家庭协商标准每月5000元给付抚养费;同时抗辩不存在可分割的剩余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日常开销、孩子抚育开支已经消耗完毕家庭收入,另提出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返还个人财物。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案件全部事实,收集孩子出生证明、各类消费支出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中,针对抚养权,紧扣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结合孩子自出生长期跟随被告及外祖父母生活的客观事实,阐述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幼儿成长的代理意见;针对抚养费,提交以往给付抚养费的相关凭证,主张按既往履行标准给付;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举证家庭大量生活、育儿支出,抗辩不存在可供分割的存款。同时就庭审中发生的冲突事件,提出过错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针对双方名下两台婚后购置车辆、互相之间转账往来、个人物品返还等争议点逐一发表质证及辩论意见。法院审理中,双方对车辆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均未完成评估申请,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现存共同存款情况。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跟随被告共同生活,结合原告收入变化、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自2026年4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原告主张分割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被驳回。案涉两台车辆因价值无法确认本案不予处理;精神损害赔偿的纠纷因涉及第三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部分个人物品已经返还不再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双方各负担50元。
